1.当您所在的单位按时缴付了工伤保险费时,若在工作场所受到了工伤损害,便可享受到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的双重补偿;反之,一旦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工地工伤的全部赔偿费用都需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
2.为了合法地进行工程分包,承包方必须事先得到发包方的首肯,或者根据施工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决定。
转包虽然有效,但如果产生了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损失,则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是本企业聘请的工人发生了意外伤害,除了雇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以外,转包方也应当履行同样层次的赔偿义务。
3.特别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如果在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导致他们遭受工伤,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些临时工的工伤待遇。
我们国家的劳动行政部门将会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该用人单位处以惩罚措施。
倘若包工负责人未能及时报告临时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其本人也应对此负有法律责任;若包工负责人无力承担这部分责任的话,最终还是会由发包方全权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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