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并不一定是辅助性岗位,需要双方协议约定,而劳务派遣则适用于辅助性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区别吗?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合同主体、用工双方的关系风方面有所不同。具体而言,1.合同的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2.用工双方方面,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报酬支付方面,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4.法律适用方面,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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