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和再审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5-07 08:53:43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含义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法院乃至二审法院审判的彻底否定,使原法院的全部工作无效。发回重审后,第一审法院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送达、审理和判决的期限,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一种再审方式,其设计应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公正性。对原审错误判决,应当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量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适用再审发回重审指示若干问题的规定》。再审启动标准不得因再审指令而降低,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一般由作出再审裁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五)、(九)项的规定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四)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抗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再审的,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三条虽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责令再审的条件,但应当提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审判:(一)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原判决、裁定;(二)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原判决、裁定案

(3)原法官贪污受贿,(四)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再审没有管辖权;(五)应当统一适用法律的标准或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标准;(六)其他不适用的情形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楚的,一般应当在事实当庭认定后依法判决。但是,原审人民法院不审理基本事实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明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原判决并返还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

(1)原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代表其法定代表人,(三)未经法定传唤,缺席判决的,(四)审判机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撤换的法官没有撤换的;(五)原判决、裁定有遗漏的

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裁定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第七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再审应当围绕案件进行。再审辩论终结前,另一方当事人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当一并审理、裁定。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过原再审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单独诉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第八条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再审应当以当事人的原请求为重点。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在原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质证和辩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对责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原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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