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判断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若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此申诉将由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处理。
再次提出申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判断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若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此申诉将由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处理。
当 事 人 如 何 向 法 院 申 请 再 审 ?
根据提供的内容,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况包括: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伪造;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判断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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