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程序终止调查的情形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法调查程序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法调查程序包括:
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以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是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所需要的执法手段;
3、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抽样取证是比较适当的调查执法手段;
4、登记保存证据。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回避有哪些情形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1、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四、行政处罚回避程序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所谓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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