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证有共同财产分割的办法: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若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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