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据江苏省劳动部门负责人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花巨资挖进的人才,泄露商业秘密或违反竞争限制约定的人员,将不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普通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即使有违约金约定也不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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