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峪关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二、嘉峪关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办理条件
(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
(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三、嘉峪关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办理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保证的承诺书
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
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
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
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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