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偿性。行政收费“是否能够体现受益的直接性和对称性原则,能否避免出现再分配效应,这是收费得以确立的重要原则”。这也意味着行政收费的范围和规模必须是有限的,即只有具有排他性的那部分公共产品或服务,或是人们能够直接感受到受益的管理型服务或对某些特定行为的调节才能采取收费的形式。[
2、不确定性。行政主体为满足特定群体的公共需要或为了增进特定利益而进行特别行政活动时,该项支出亦由特定受益人承担。而一旦该受益群体的需要(利益)消失或减少,行政收费也就相应的随之消失或减少。这意味着行政收费的数量和规模都具有不确定性,所以相对于税收的固定性特点而言,行政收费具有不确定性,使其不能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相对固定的资金保障,从而不能成为政府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
3、补偿性。行政收费的目的仅在于保证政府获得的边际收益能够补偿边际成本,而不能成为弥补政府部门经费不足或获取额外收益的手段。虽然各国宪法都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财产权,但是行政收费的目的不应违背公权力的职能,“行政收费权存在的合理性是以行政权对公民财产权的增进为前提和依据的
综上,总结行政收费制度的法律功能,体现为消除负外部效应、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反自然垄断以及筹集财力、提供公共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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