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的特征有:
(1)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正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之一。
(3)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实施法律是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使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
(4)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国家把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现实社会关系加以规范化,概括为人们必须遵守的一般准则即行为模式,这就是法律。
(5)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国家是全社会的正式代表,因而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的效力也必然遍及全社会,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效力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这项权利也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2、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法律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1)概念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实现。
(2)物权的优先效力具体可以表现为: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它是以物权成立的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至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这被称为物权的追及效力。
2、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
3、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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