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负责执行的机关有: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
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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