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如何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附加和独立适用两种。作为一种资格刑,如果附加适用,如上文所提及的,是比较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如果是独立适用,则是一种轻刑而适用于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具体来说,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典分则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以下几类的犯罪: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等;
2、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4、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等。
从上述列举的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名可以知道,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刑法典分则前四章的一些犯罪。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能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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