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剥夺政治权利实施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主刑,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有什么用?
终身剥夺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权利不是没有意义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4点原因: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3、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4、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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