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再婚的,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如果对方同意的,可以变更。如果对方不同意,除非不直接抚养方有证据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人民法院法院才会支持。
起诉前夫变更抚养权具体内容
为能给儿子上学提供一个好的环境,孩子的母亲把前夫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6月20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变更为母亲抚养,孩子的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张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12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父亲赵某抚养,母亲张某共支付抚养费5万元。由于离婚时,双方工作属于流动性质,孩子便由赵某父母代为抚养。9月,婚生子随张某生活。张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
在审理过程中,赵某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赵某辩称因为孩子从小跟着爷爷奶奶一起长大,已经熟悉了老家的生活环境与学习环境,现在突然变更对孩子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况且张某未经自己的同意就让孩子随她生活,还给孩子办了入学手续,违背了当初的离婚协议,张某应该将孩子送回到爷爷奶奶身边继续生活。张某在法庭上对赵某的父母多年来对孩子的无私付出表示感谢,但张某诉称现在自己已经在太原有了固定工作,而且太原的生活、学习环境明显优于赵某老家,并且现在孩子愿意随着自己一起生活,所以赵某应该将抚养权变更,并给予每月1840元的抚养费。
在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有了全面的了解后,法官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出发点,给原被告做思想工作。血缘关系是不会随着抚养权的改变而改变的,不管孩子跟着谁一起生活,另一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去探望、关心孩子。鉴于孩子现在已经在张某处生活、上学,已经适应了现在的环境,如果再跟随被告生活只会让孩子再次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张某提出每月1840元的抚养费过高,应该多考虑到赵某的困难,互相谅解,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最后,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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