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自愿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自愿参保人员可按以上规定缴费,缴费比例根据个人工资水平不同而有所差异。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则是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最低报销金额,不同人群的起付线标准也有所不同。
根据具体情况,对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并按照1%的缴费费率参保的人员,可以得到以下缴费比例:
1.对于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人员,支付比例为77%;
2.对于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人员,支付比例为80%;
3.对于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人员,支付比例为85%;
4.对于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人员,支付比例为90%。
(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2.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三)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3、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四 川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解 析 : 不 同 人 群 及 缴 费 基 数 对 应 的 缴 费 比 例 和 报 销 比 例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险政策,不同人群及缴费基数对应的缴费比例和报销比例有所不同。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20%,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为80%。而对于大额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以免缴个人缴费部分。
此外,不同参保人员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参保人员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而参保人员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则可以获得全额报销。
综上所述,四川医疗保险政策在不同人群及缴费基数方面存在差异,参保人员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四川医疗保险政策在不同人群及缴费基数方面存在差异,参保人员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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