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时间:2023-05-05 19:03:46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民徐先生致电询问单位为其和妻子都缴纳了“五险一金”,月初,妻子在医院生了孩子,不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需提交哪些材料?

据徐先生介绍,他和妻子同在十堰经济开发区一家工贸公司上班,从2009年起,公司为他们缴纳了“五险一金”。10月1日,其26岁的妻子在市妇幼保健院剖腹产下孩子,总共花费1万多元,想知道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要求?

记者采访市医保局生育保险科了解到,根据《十堰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用人单位在参保人生育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及以上,参保人符合国家、省、市结婚和生育政策,便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待遇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其中生育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及生育产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平产1500元,难产2000元(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200元。

生育产假津贴标准为本单位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其中:顺产为3个月的工资;难产为3.5个月的工资;晚育的增加1个月工资,多胞胎生育的增加0.5个月工资。

该科室负责人透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因紧急抢救或经医保中心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十堰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医院、茅箭区医院、张湾区医院、张湾区花果医院、西苑医院、红十字医院、武当山医院。

参保单位应在职工生育前1个月内到医保中心领取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及通知单,女职工产后、术后3个月内,参保单位应到市医保中心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4个月不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申领生育待遇须提供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门诊病历和住院出院小结和电脑打印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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