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二)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人身伤害赔偿;
(三)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1、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人身伤害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人身伤害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
(一)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二)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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