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未落户不能恢复户口。
户口迁移办理条件如下:
1、夫妻投靠;
2、子女三名及以上子女需出具计划生育结论证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
3、儿童及在校生投靠父母;
4、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5、大中专含技校招生;
6、本市大中专学校含技校毕业生。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户口市内非迁非迁移的人员,凭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属驻穗办工作人员因拥有房改房需户口迁移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受理并呈市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市内迁移手续;
2、户口市内农迁农迁移的人员,持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农转非农迁农申请表》;
经受理批准,申请人凭迁入地区分局开具的《市内农业户口迁移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出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农业户口迁出手续;
3、凡符合市内迁移条件且需办理户口市内农迁非迁移的人员,申请人应先到迁出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农转非农迁农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出地分局按规定批准农转非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4、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持《市内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户口迁移新政策
户口迁移新政策规定如下:
1、迁出方在本地开户籍证明信。农村户口的,要开农村户口证明。不开具的,默认是城市居民;
2、要带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迁出方开迁出证明信;
3、公安分局户籍科会给打电话通知取准迁证;
4、到迁出方派出所领迁移证;
5、到自己户籍所属派出所上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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