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紧急避险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故整个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当事人承担;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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