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签署购房合同时,可能会面临退款的需求。
具体来说,退款的可能性取决于诸多因素,例如:
首先,若您决定退出交易,原因在于所购买的房屋存在主休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或交付后续经检测发现主体结构质量异常、或是交付后出现严重影响日常居住的质量问题,或者更进一步说,当您签署买卖合同后,卖方却将房产转售予他人甚至擅自对其进行抵押等特定情形时,您享有申请退还部分款项的法定权益。
在此类情况下,只要能充分证明对方行为引发了法律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限,便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退款,且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若您仅仅由于个人喜好的改变而非以上列举的情形之一想要结束这笔交易,通常难以顺利完成退款过程。
鉴于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如没有适当的解释和程序性的许可,提前终止合同被视为违约行为,买方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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