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一般商品的,按照同期新商品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旧商品的进价不予冲抵。销售商品和有偿收购二手商品是两种不同的商业活动。销售和收购不能相互抵消。例一:百货公司销售的品牌电视机零售价为3510元/台(含增值税)。如果顾客退换同一品牌的旧电视机,价格是1000元,差价是2510元,就可以换新电视机了。当月以这种方式销售100台a品牌电视机,增值税税率为17%。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25.1万
原材料-旧电视机10万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a级电视机3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1万
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恢复。因为该店不是专门收购废旧物资的单位。实际收到的25.1万元的零售价不应计入零售价,因为这样会减少销售收入的入账,从而逃避增值税。
例二:企业销售自行车,含税价234元/辆。如果买主退回同一型号的旧自行车,价格是50元/辆,差价是184元,那么他就可以买一辆新自行车了。2003年11月,100辆自行车以这种方式售出。如何处理上述业务?
含税100辆自行车售价=100×200×1.17=23400(元)
100辆二手自行车定价=100×50=5000(元)
补差价=23400-5000=18400(元)
借:银行存款18400
库存商品-二手自行车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鉴于金银首饰贸易经营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按照销售金银首饰的人实际征收的不含增值税的总价计算缴纳做生意。例3:金银珠宝零售店是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万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万元(含税),其中收回2.1万元,实收9000元。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征收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应交增值税=(60000+9000)+(1+4%)×4%=2654(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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