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常表现为:因为学生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是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听课生违反纪律被赶出教室等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庆典和开幕式等意改变教学计划。如一些学校为应试,放弃和中止许多课程的开设和教学,例如不开音乐课、地理课等。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依法提出申诉、起诉、举报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3、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4、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政制度,挪用国家财政教育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挪用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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