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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在试运行期间,标的物毁坏或损失的风险须由出卖方承担。
就涉及动产或不动产的风险负担问题而言,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都会采取交付的原则进行明确规定。
换言之,当标的物遭受损害或消失时,风险在尚未交付货物给买方前,则该责任应由出卖方承担;
而在完成交付后,这一责任便移交至买方负责,除非根据特定法律条文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有另外的规定或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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