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产权证的发放和管理上并不规范,很多地方的农民在申请建房时手续并不完整。这个问题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地方乡镇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导致混乱。大量房屋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或其他产权证,甚至有些地方整个地区没有产权信息;另一方面,很多普通人在建房时没有法律意识,不注意相关手续和许可证的办理。为了在拆迁过程中统一界定标准,许多地方政府规定,以某年某月的航拍图作为确定房屋是否合法的分界线,航拍图前建造的房屋视为合法,后视为违法。虽然客观上制定了统一的标准,有利于拆迁工作的标准化和一定的公平性,但似乎是合理的。但这种操作模式过于武断,人为色彩过浓,不能宏观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各种特殊因素。最重要的一点是,它是一种典型的用政策代替法律的无根操作模式。要确定一套房子是否合法,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是否申请过建房,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在拆迁方案公布前后施工,是否有抢建以获得拆迁补偿的不当目的等等。,而不是简单地用某一年的航拍图来划分界限。在实践中,只要符合建房条件,在宅基地内建造的房屋,不是为了拆迁利润而建造的,就应视为合法建筑,并获得应有的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以航拍图为准是否合法
1、房屋拆迁以航拍图为准不合法,航拍图可以作为房屋拆迁认定的证明依据之一,但是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房屋拆迁应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补偿数额,具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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