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可以扣留多长时间,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扣留车辆的期限没有规定,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检查鉴定结论确认后五日内取回车辆。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并发给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和车辆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损耗后,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主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通知或者自行处理不成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车辆行驶证和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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