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同等条件”的内容,首先是指同一价值;其次,价款的支付方式与期限也应等同,分期付款方式也相同。
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的法律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
1、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3、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二、卖掉已出租房屋的注意事项
房主想要出卖已出租房屋的,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二是讯问承租人是否有购买意向。下面将详细介绍以上两个条件。
(一)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如果房主想要出卖房屋,应当告知承租人,给其合理期限足以找到其他的合适的住处或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而不是房主已经把房子卖了,承租人还不知道情况。
(二)出租人在卖出前应讯问承租人是否有购买意向。
承租人可能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里分为两种情况,即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其他的购买人购买房屋不是一定的,如果出现了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下文第二款所列情况时,承租人就不再拥有这么优先其他人的权利了。同样的,房主只要负责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即可。
1、通常情况。通常情况下,出租人要出售已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在相同条件下比其他竞买者优先买到房子。就是说,我是承租人,甲是房主,乙丙丁都想买甲的房子,在大家出价都是十万的条件下,甲应该将房子卖给我,这便是我优先于乙丙丁具有优先购买权。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如果是在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时,前者由于后者。就是说,我租赁了房东甲的房子,我又将房子租给了乙,在房东甲想买房子时,我和乙在同等条件下均想购买,我可以优先于次承租人乙。
2、例外情况。但如果出现便是下面列举的四种情形的,承租人便不再享有优先于其他买主的购买权了,主要有: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比如房东原来是两兄弟,哥哥想买房子时,弟弟在同等条件下也想购买的情况。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房主已告知了,但承租人在合理期限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续租在原合同上怎么写才有效?
1、续租若是选择原合同上写,可以直接在原来约定的租赁期限旁边协商新约定的期限。至于原来租赁合同之中的租赁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房屋返还时的状态;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则可以不用更改,
但若是如果内容变更多,可以双方协商再签新合同。
2、承租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在租房合同续签时,如果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原承租人不同意,那原承租人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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