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办理须知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3-05-04 18:11:13 1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生育保险业务

一、登记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本单位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计划生育手术前十五日内到医保中心领取《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医保中心、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各一份),按规定填写,选择好定点服务机构并由单位盖章签字后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1寸照片三张;

2、《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3、其他。

二、定点就诊

参保职工持《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医保就诊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参保职工出院时只需结清自付费用即可,其余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按月与医保中心结算。

三、非定点生育费用报销

由参保职工填报《宿州市生育保险职工转诊审批表》或《宿州市生育保险非定点服务机构生育申请表》,由定点服务机构提出建议,持相关病历资料及准生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在分娩后60天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生育保险登记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4、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出院小结、医嘱单复印件;

5、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等材料;

6、经办机构审批的材料。

四、非定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

由参保职工填报《宿州市生育保险职工转诊审批表》或《宿州市生育保险非定点服务机构生育申请表》,由定点服务机构提出建议,持相关病历资料及准生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在治疗终结后60天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生育保险登记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

2、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流产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出院小结、医嘱单复印件;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等材料;

4、经办机构审批的材料。

五、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职工在治疗终结后60天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

2、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还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出院小结、医嘱单复印件(病理产科及并发症需提供病历复印件);

4、费用清单及有效票据等材料。

六、生育津贴申领

参保单位经办人在参保职工生育180天内、流产或施行宫外孕手术后30天内,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按规定填写并由单位盖章后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生育保险登记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4、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

七、办理时限

1、转外治疗和异地分娩审批,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

2、申领生育津贴或非定点生育费用报销的,手续齐全的,当月申报次月领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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