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5.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6.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
二、珠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条件
1)一般应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的单位或者具有身份证明的个人;
2)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
3)对生产过程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已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4)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的,已经有资格的单位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5)有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经使用单位聘用;
6)建立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8)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三、珠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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