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办理职责:受理全市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娱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申请,核查申报资料和发证。
三、办理范围:在武汉市辖区内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办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五、登记条件: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
(二)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资格的企业制造的设备,出厂文件齐全;
(三)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必要时);
(四)建立了必要的使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锅炉设备需提供);
(六)具有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
六、办理程序:
(一)申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单位按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并且附以下资料,向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报: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2、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必要时);
3、特种设备出厂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等);
4、使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5、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锅炉设备);
6、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证。
注:一、以下压力容器不需要提供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一)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二)符合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1、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2、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
3、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
(二)受理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三)发证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查、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其中1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档;
七、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当场完成;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联系方式:经办人王*华联系电话83315763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