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业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国土资函[2009]626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0939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孔庄矿井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沛县大屯镇刘寨村、沛城镇北孔庄村
三、被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大屯镇刘寨村刘寨2组0.6429公顷,其中耕地0.4031公顷、其它农用地0.0137公顷、未利用地0.2261公顷;
大屯镇刘寨村刘寨3组1.5854公顷,其中耕地1.5854公顷;
大屯镇刘寨村刘寨4组1.8046公顷,其中耕地1.8046公顷;
大屯镇刘寨村刘寨5组5.5759公顷,其中耕地3.9461公顷、其它农用地0.6142公顷、未利用地1.0156公顷;
沛城镇北孔庄村北孔庄1组0.3843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3843公顷;
沛城镇北孔庄村北孔庄2组1.845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0186公顷、未利用地0.8273公顷;
沛城镇北孔庄村李塘2组0.142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429公顷;
沛城镇北孔庄村李瓦屋3组0.575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5756公顷;
沛城镇北孔庄村李塘6组0.536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536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水田1600元/亩×10倍、旱田1400元/亩×10倍、其他农用地1600元/亩×8倍、建设用地1600元/亩×8倍、未利用地1600元/亩×5倍;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安置标准13000元/人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徐政发[2004]84号文件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水田1600元/亩×0.5倍、旱田1400元/亩×0.5倍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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