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援助行动内容
时间:2023-04-10 21:22:30 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就业岗位援助

1.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开发新的就业岗位。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以此来扩大就业门路;积极发展中小型企业,发展城乡个体和私营经济,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产业,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2.开展以社区就业为重点的岗位援助行动。通过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置换,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与其就业能力相适应的社区就业岗位。力争到2003年底,开发置换30万个社区就业岗位。2001年实现开发置换10万个社区就业岗位,安置8万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目标,重点是家政服务、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再生资源回收和小区物业管理等就业岗位。

3.完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加强就业信息采集。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根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特点,为他们免费提供便捷、周到的职业介绍服务。要主动深入各类用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信息栏、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用工信息,确保向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就业岗位信息。

(二)社会保险援助

1.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下岗职工出中心被用人单位招用后,用人单位必须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出中心自谋职业的,按照《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由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社会保险费收缴等服务工作;下岗职工出中心进入劳务派遣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再就业的,要为他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双方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明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到社区就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对于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入社区以弹性就业形式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3.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要围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及时纠正一些单位不给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维护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提供便利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为下岗职工查询和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公示他们再就业后,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三)再就业培训援助

1.各培训机构要根据我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引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培训,确保每一名有培训愿望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都能接受一次免费的再就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使培训合格后的推荐就业率达到85%以上。

2.加强社区就业的技能培训。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入社区就业的需要,对就业能力一般的,以“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进行适应性培训;对能力较强的,可进行职业资格培训、社区就业复合技能培训。在培训方式上,要根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弹性就业的特点,采取整班与插班相结合、长班与短班相结合、全日制与开放式相结合的灵活方式进行。

(四)特困群体援助

1.贯彻落实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于已将个人档案存放至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到街道(乡镇)进行了社区就业登记的大龄下岗职工,要确保他们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使他们通过自身劳动,获得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

2.对就业特困人员通过就业托底机制进行安置。2001年底前,全市95%以上的街道(乡镇)都要成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使95%以上的就业特困人员都能在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得到安置。

(五)职业指导援助

1.以多种方式开展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结合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对每一名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集中的职业指导培训,使他们通过职业指导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和国家就业政策,树立起正确的择业观和竞争上岗的信心。

2.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对有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个体指导,开展以“成功求职策略”为重点的求职技巧培训,使他们都能掌握最基本的求职方法。

(六)政策咨询援助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特别是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为下岗职工提供咨询服务,有针对性地重点宣讲和解答下岗职工最关心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

2.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结合失业人员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和服务。

3.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的政策咨询服务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咨询服务。

4.结合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编写《再就业服务手册》,做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人手一册,使他们了解如何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如何得到就业帮助。

(七)生活保障援助

1.继续坚持“三三制”的原则,加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监管力度,确保财政、失业保险和企业自筹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2.强化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动态掌握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确保他们按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

3.加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对特困人员的调查、认定工作,动态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状况,使每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八)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存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开具有关证明、接转组织关系、职称评定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代办代缴、关系转移、提取使用、购房贷款等服务,为他们顺利实现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一、劳务派遣的优势

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2、使灵活就业组织化,有利于解决供需错位问题,降低风险以家政服务公司为例。

3、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劳务派遣在中国的特殊作用之一在于,它被作为一种利用现有资源、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创业和就业的行动,促进了体制内就业机制的转换。

4、提高用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劳务派遣满足用工单位需求的微观功能是它最基本的作用。

总之,劳务派遣是企业的一种正常存在的、有效率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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