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基本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年度调整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己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
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下: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10年或15年只是最低的年限要求,参保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职工基本与养老保险相联系的,若养老保险停保,则不能单独参加医疗保险(除改制人员外),医疗保险不参保时则不能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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