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甲方):
被拆迁人(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实行安置补偿,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依据
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房拆许字()第
号,甲方因东山路改造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居住的房屋和附属物。
二、被拆除房屋
乙方在拆迁范围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附属物建筑面积㎡。
三、补偿金额
异地安置补偿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甲方应当给予所有权补偿款元。乙方附属物建筑面积为㎡,甲方应当给予补偿款元,共计元。
四、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元。
2、提前搬迁奖励费元。
3、共计元。
五、付款方式、期限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补偿款、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以及其他补助费共计元,一次性付给乙方。
六、乙方搬迁期限
乙方就在2008年1月24日前完成搬迁并将原住房交甲方拆除。
七、注销登记
乙方应将原住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交甲方,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由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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