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规定了36位门诊慢性患者的个人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大病医保起付标准,并按照不同病种制定报销待遇水平。其中,28种定额病种和8种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患者的费用可报销,最高封顶线以上的部分。
36位门诊慢性病患者,在门诊产生的个人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大病医保的起付标准。报销待遇水平依照此规定执行:居民基本医保报销门诊慢性病患者费用,最高封顶线以上的部分。28种定额门诊慢性病病种为:肝硬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不全、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情感性精神障碍、青光眼、冠心病合并急性心梗(冠脉搭桥术)或冠心病合并急性心梗(合并心功能)或冠心病合并急性心梗(支架植入术)、冠心病未行支架术或搭桥术、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合并心脏病、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干燥综合症、活动性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高血压III级极高危(肾功能衰竭)或高血压III级极高危(心功能不全)、帕金森病或帕金森氏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风湿性心脏病、重度精神分裂症、脑血管后遗症致神经功能损伤、癫痫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股骨头坏死。8种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为:门诊血液透析、肿瘤放射性治疗、恶性肿瘤化疗、脏器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肺源性心脏病、慢性白血病、血友病、丙型肝炎(一年治疗期)。
36位门诊慢性病患者,这些病种不纳入医保起付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36位门诊慢性病患者,这些病种不纳入医保起付标准。医保起付标准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要先承担的医疗费用限额。对于36位门诊慢性病患者来说,由于这些病种不属于医保起付标准范围内的疾病,因此参保人员不需要承担这些疾病的医疗费用。
这一规定对于门诊慢性病患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政策。门诊慢性病患者通常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医疗费用较高,而医保起付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因此,将36位门诊慢性病患者不纳入医保起付标准,有助于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和生存质量。
然而,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首先,一些门诊慢性病患者需要通过医保来获得特需医疗服务的,如果这些患者不纳入医保起付标准,可能会导致医保基金的风险增加。其次,一些患者可能会利用医保漏洞,通过过度就医、滥用药品等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医疗费用,从而导致医保资金的浪费。
因此,在实施这一规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和影响,同时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也应当鼓励患者合理就医,注重疾病治疗和康复,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36位门诊慢性病患者,在门诊产生的个人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大病医保的起付标准。但医保起付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因此,在实施这一规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和影响,同时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也应当鼓励患者合理就医,注重疾病治疗和康复,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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