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乙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村委会出租给甲10亩耕地用于建工厂,租期10年,租金为每年3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在该宗地上建了一家工厂并开始生产经营。但三年后甲不再支付租金。为此乙村委会起诉甲,要求甲支付租金。
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为乙村委会出租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被告租用后进行工业生产,属于从事非农业建设,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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