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吗
时间:2023-04-05 08:11:06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1、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须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指合同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订立合同的法律资格。具体包括:合同当事人须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必须在缔约时具有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指表意人通过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该要件又叫合同有效的合法性要件。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力性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不得违法还包括在没有法律调整的情况下,不得违反我国的国家政策的禁止性和命令性规范。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合同内容是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因此,合同内容必须必须明白、肯定且能够执行。

二、民法典中确认合同效力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规定,确认合同效力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此,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仍应遵循此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确认,一方在起诉时合同效力并不确定,一方或双方也无权自行确定。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张权利,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时效的起算只能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准,不能以银行款项借出之次日开始计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张权利被借款人拒绝之次日开始计算,更不能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次日开始计算。

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不知道合同无效,因此仍期待合同履行而没有及时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请求,此时权利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效期间不应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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