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租赁业是80年代初期从日本引进。开始几年因为在尝试阶段,并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出台。85年后,税务部门开始关注融资租赁,财政部出台了(85)财工字第29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这个规定对融资租赁非常有利,它有条件地提出了加速折旧和租金可以摊入成本的政策。这对当时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这个阶段也是租赁业最红火的阶段,但对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还存在歧视现象。
国家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1996年又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机械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这个通知含盖了各种体制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全部的企业法人对象,体现出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时,可以加速折旧。这在我国的租赁历史上,可以说是租赁税收政策又一次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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