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内的车棚可以买卖吗
依法不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章建筑的小区应该予以拆除。其建设的房屋、车库等原则上也不能买卖。但现实生活中,一般不会被拆除,待其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以进行买卖。即使手续不完善,因为大部分房屋等已经出售,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尽量减少群众损失,这样的小区也不会被拆除,不过这样的小区的房屋、储藏室、车库等一般都不能办理产权手续。
二、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三、小区人防工程可以买卖么
尽管《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没有对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作出界定,但人防工程的产权性质基本上是明确的。因为《人民防空法》第2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人防资产同样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而《民法典》第254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据此,作为人防资产组成部分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居民小区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应该归国家所有。从表面上看,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投资主体是开发商,但实则不然。根据法律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如果因地形、地质等技术原因而无法修建的,要缴纳易地建设费(要纳入财政资金),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并对不建或不缴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这本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经济主体(城市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以实物(小区防空地下室)或货币(易地建设费)形式征收的一种赋税,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并无不同。换言之,无论小区修建人防工程费用是否由业主均摊,均不影响产权应该归国家所有。
虽然产权归国家所有,但《人民防空法》还规定,平战结合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类民用建筑依法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在和平时期用来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又可以在战争状态下或者抵御各类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时归国家统一征用(使用)。在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并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和地下车库使用的标准将人防工程改作为地下停车库使用。在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停车场的情况下,停车场的车位能否买卖,收益应归于哪一方?本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将人防工程改造为车库将建筑面积公摊的,车库则不能买卖,受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未公摊的,可以出租,原则上不可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n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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