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停车棚违法吗
虽然是自行搭建车棚,但并非是违法的!据我查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住户私自搭建车棚,属于临时可移动的简易建筑,并非固定在原地的永久性建筑,这种做法虽然损害了其他住户的利益,但是否违反法还有待探讨,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就目前实际情况看,没有上升到违法行为范畴。
二、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三、我国规定的小区人防工程是什么的内容有哪些
(一)结建人防工程是城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人防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条款表明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是必须履行的。
(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及各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各地都有类似规定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按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必须缴纳易地建设费。因此不能片面强调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的投资行为,它应该更多的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的一种义务,并且从义务均衡的角度出发,如果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而缴纳易地建设费,该费用即上缴国家,由政府人防部门另行安排修建了公共人防工程,其所有权自然归国家所有。而如果修建了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却非国有,这显然义务不均衡。
(三)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收益应该归国家所有。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因而归国家所有,开发商并不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并且根据国家政策,减让了开发商在人防工程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这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国家的间接投资。因而商业化住宅小区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归国家所有,其使用管理权则应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北京市政府提出,统一规划的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列为本市的公共设施。北京市《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二条也规定人防工程系国有资产。在实践中,产权归国家所有是一个主流存在方式,在很多物业小区,当被问及人防工程的产权和收益归属时,物业公司均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住宅小区内人防工程当然是属于区人防办(人民防空办公室)所有,包括出租管理和收益都是由人防办来管理的,与物业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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