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主体:
1.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属于这类;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3.机关依法委托的符合条件的组织,目前大多数工商机关没有将行政管理事务委托其他组织办理。
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第二,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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