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表示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
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是: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如果采用对话形式的,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如果采用非对话形式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一般自承诺的行为作出时生效。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签订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1)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订立合同,其意思表示是用口头语言的形式来表示的。(2)书面形式,是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如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3)其他形式是指不同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等。订立合同采用何种形式,通常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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