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时,对应的刑事案件便不再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然而,这并不代表被告人就一定不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尤其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公诉案件,需要经过检察院对全部事实材料的深入审查与研究之后,才能裁量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即便检察院最终选择不起诉处理,如果被害方能够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证实行为人确曾实施过相关罪行,那么其仍然有权依循法律程序启动刑事自诉程序,以此寻求法律救济。
因此,针对“检察院不起诉是否仍可能判定刑罚”这个问题,具体的答案应当以各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依据来进行判断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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