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证明是死亡证明的一种形式。死亡证明包括: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有《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火化证明怎么开
一、火化证明怎么开
1、火化证明视以下情况而定:
(1)一种情况是死者去世在医院,那么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家属可持证明直接前往死者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开具遗体火化证明;
(2)另一种情况,如果死者去世在医院外,比如在家中亡,应由死者家属先去死者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开具死亡情况证明,然后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开具遗体火化证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开火化证明都需要带证件有哪些
1、直系亲属签字。尸体火化时,死者直系亲属必须到场签字,死者无直系亲属的,凭派出所证明,由旁系亲属到场签字;
2、要有正规的火化证明。正常死亡尸体的火化,应提交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镇政府出具的死亡证明。刑事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或无名尸体,须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3、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包括死者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死者家庭户口本、送尸亲属的身份证或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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