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行政许可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如下:
1.适用情形不同。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2.溯及力不同。进行行政许可撤回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进行行政许可撤销的,该行政许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包括哪些单位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包括的单位如下:
1.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不包括哪些事项
行政许可不包括的事项如下:
1.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
2.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这类审批行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3.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n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n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n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n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n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n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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