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请假奔丧的时限是多久?
时间:2023-07-19 08:04:29 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其父母一方去世,服刑人员可以回家探望或处理后事,法律条文没有规定可以或不可以。

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如遇此情况,服刑人员可向所在中队管教干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回家处理后事的理由,但一般情况下服刑人员是不允许离开监狱的。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

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4、特许离监的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服刑人员假释都什么程序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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