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邢台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没有违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及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形。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2、未达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3、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6、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7、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有关条件的;
8、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9、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一个批准文号对应一套申请资料;申报资料每册不超过300页装订。
二、邢台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国务院第70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药品批准文号的再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再注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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