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建委、物委、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作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并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混乱状况进行整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全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凡在城市(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土地进行各项建设,均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即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二、收费办法: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
三、收费标准:
1.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用地面积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每平方米收0.40元,其他各地每平方米收0.30元。
2.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总概算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按投资总概算的1‰计收,其他各地按投资总概算的0.8‰计收。
3.验线核样由城市勘测设计单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87)473号文规定《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执行。
4.中、小学、幼托、敬老院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其它社会福利、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本文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差额补助单位的建设项目按本文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收。
四、城市规划管理费开支范围
1.为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力量而必须雇请的临时人员经费;
2.经编委批准不纳入国家经费预算的编内人员经费;
3.城市规划业务费、专业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宣传教育经费;
4.城市规划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费、资料费;
5.办公费、印刷费(含“一书两证”印刷工本费)、邮资;
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开支。
五、收费管理: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围执行,收取的费款应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接受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城市规划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管理费的开支由城市规划管理单位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上级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2.各收费单位应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此项收费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使用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3.各市、县收取的城市规划管理费按收入总额的7%上交省建委,每半年上交一次。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止试行一年,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各种名目的城市规划收费一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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