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3工作日法定期限:15工作日
办公地点: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工商局窗口及各分局所在地
联系电话:85916362
监督电话:85730761
1、办理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2、所需申办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企业集团章程(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3、办理流程
4、办理条件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5、设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6、申报材料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企业集团章程(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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