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携带身份证复印件离婚?
时间:2023-08-04 23:10:12 1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因此,身份证复印件是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的。

立案要身份证复印件吗

立案不需要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提交的是起诉状及其副本,以及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应当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报案、控告、举报。

民事案件中,原告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行政案件同理。

而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所区别,自诉案件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公诉案件只需要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报案、控告、举报。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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