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夫妻公共财产的管理问题上,虽然单方面具有处置权力,但是当面对重大事宜时,单独一方无法自行做出决策。
若夫或妻出于日常生活所需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要处理时,夫妇应秉持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共识。
倘若外人有充足理由相信某项决策代表了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另一方不得仅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以此否认该项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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